发布时间:2014-03-03
著名珠宝品牌“金至尊”因数年前与北京金港至尊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港至尊公司)合作加工、销售“金至尊”黄金礼品,而陷入商标侵权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金港至尊公司及浙江皇城工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皇城工坊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金至尊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至尊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早年间金至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就“金至尊”品牌的黄金礼品等商品生产和销售达成合作意向,金至尊公司的关联企业代表金至尊公司在2009年10月与金港至尊公司签署协议。协议规定,由金港至尊公司委托金至尊公司负责黄金的加工、配送,原材料及费用由金港至尊公司支付,相关产品的销售则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了解到,双方合作的黄金产品冠以“金至尊”品牌,为履行协议,金至尊公司授权金港至尊公司在相关黄金产品上使用金至尊公司拥有的“金至尊”系列商标,并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出确认函。
在实际合作中,金至尊公司未能进行黄金的加工和配送,金港至尊公司遂委托上海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泓金公司)负责加工、配送工作,金至尊公司知晓此事并予以认可。
通过上述合作模式,四方企业到2012年1月一直相安无事地推进合作进程。但到同年2月份上海泓金公司停止加工、配送黄金制品后,金港至尊公司转而委托皇城工坊公司负责,这一举动引发了后来的商标侵权纠纷。
金至尊公司认为,其未向皇城工坊公司进行商标授权,皇城工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金至尊”标志的黄金产品,侵犯金至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对于是否提前知道金港至尊公司委托皇城工坊公司进行加工一事,金至尊方面没有作出回应。
金港至尊公司在答辩时称,其与皇城工坊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由皇城工坊公司自行取得,皇城工坊公司对此却并不认同。就此采访皇城工坊公司,该公司表示不方便透露相关信息。
最终,法院认为金港至尊公司取得“金至尊”商标的使用权,皇城工坊公司未获使用许可,但皇城工坊加工制作“金至尊”黄金产品是为了履行金港至尊公司与金至尊公司签订的协议,且在金至尊公司向金港至尊公司发出终止授权的函件后,皇城工坊公司没有再继续生产“金至尊”黄金商品,皇城工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驳回了金至尊公司的诉讼请求。